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一、涉及省市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二、核心内容
1、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辖区内各地市全面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力争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2、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到2025年底,各地(含县城及建制镇)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
3、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长江经济带11省市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4、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可先行先试。
5、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6、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对长江沿线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7、探索促进污水收集效率提升新方式。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